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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6:广东骏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摘要: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应至少提前二个工

作日将其增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计算。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了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该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除由

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产生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事前通知、事中报备、事后按照董事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证券法》

及本制度,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

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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