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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景生命: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补充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18-003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透景生命

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18-003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景生命”或“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部分子议案的议案》,原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丁子春先生因其自
身原因,不再作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参加选举,取消原提交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选举丁子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子议案。
2017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上海浦东新星纽士达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提交的《关于增补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的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内容为:提
议增补沈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合规性审核,截至董事会收到上述临时提
案时,上海浦东新星纽士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000,00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5%,持股比例超过 3%,其临时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临时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
案作为《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的子议案 7.2《选举沈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
提交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新增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和原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另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计投票制
选举产生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另外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
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
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杨西轶女士在公司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后,不再担任公
司监事,也不在公司任职。杨西轶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杨西轶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
间勤勉尽责,在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等方面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能,
对此公司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1 月 5 日
附件: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胡旭波先生: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MBA 学历,
现任启明维创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主管合伙人。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 IBM 战略发展部公司战略、医药产业咨询顾问;2005 年 4 月至 2006 年
10 月,任上海中信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2006 年 10 月至今,历
任启明维创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合伙人、主管合伙人。2015
年 6 月起,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胡旭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 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 关联关系;胡旭波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监交
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沈炯先生:197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上海张江药谷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一部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三部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一二三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沈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沈炯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监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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