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关于与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来源:武汉中商
摘要:证券代码: 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临 2018- 001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
证券代码: 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临 2018- 001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6 月 16 日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武汉
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惠远公司” )签订《 合资协议书》, 合作
设立新公司“ 十堰中商惠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合资公司” ),注
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 占合资公司 50%
股权;武汉惠远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 占合资公司 50%股权。合
资公司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租赁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 93 号“万秀城”
地上 1―5 层部分物业开设购物中心。以上事项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
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 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按照《合资协议书》的约定,合资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合资协议书》
第九条“乙方责任”第三点约定武汉惠远公司负责按照《租赁房屋交付标准》按
期向合资公司交付租赁房屋,确保租赁房屋符合合资公司的经营需求。现因各种
原因,导致武汉惠远公司无法履行《合资协议书》第九条“乙方责任”第三点约
定,致使公司与武汉惠远公司无法继续合作。
现武汉惠远公司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设立合
资公司开设购物中心事宜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公司与武汉惠远公司仍愿就
其他业务合作的展开进行深入沟通。
经确认, 因未到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实缴出资时间,公司与武汉惠远
公司尚未认缴出资。 合资公司未发生实际性经营行为, 无任何对外的债权债务,
公司与武汉惠远公司前期对合资公司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终止合作
协议书》签署后,按照工商部门相关程序依法完成合资公司的注销手续。
此次终止合作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也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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