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来源:红宝丽
摘要: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2018年 1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2018年 1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之立场,对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支持供应链科技公司开展经营业务并有效满足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同时,本次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并向其收取资金借款成本,有利于供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同意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 1亿元额度内借款。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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