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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79:会稽山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股票简称:会稽山 股票代码:601579 编号:临2018-001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股票简称:会稽山       股票代码:601579   编号:临2018-001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 12月 22日披

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承接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账户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1101202920008139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8年1月4日,公司及平安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平安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1012029200081396,截至2017年12月20日,专户余额为179,965,957.2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证监许可[2016]856号)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乃星、杨淑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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