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05:晶方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大基金)
来源:晶方科技
摘要: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晶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晶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晶方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
备查文件………………………………………………………………...….14
附表…………………………………………………………………………15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晶方科技 指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港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占甫
注册资本 9,87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440918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期限 2014年9月26日至长期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邮政编码 100045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 财政部36.47%、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22.29%、中国烟
草总公司 11.14%、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比例
10.1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5.06%、其他股东14.9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大基金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或地区的居留权
王占甫 男 中国 北京 否 董事长
丁文武 男 中国 北京 否 董事、总裁
路军 男 中国 北京 否 董事
韩敬文 男 中国 北京 否 董事
张建勋 男 中国 北京 否 董事
朱敏 女 中国 北京 否 董事
戴敏敏 男 中国 上海 否 董事
冯鹏熙 男 中国 武汉 否 董事
林桂凤 女 中国 北京 否 监事会主席
孙晓东 男 中国 北京 否 监事
李瑞堂 男 中国 北京 否 监事
高洪旺 男 中国 北京 否 监事
任志安 男 中国 北京 否 职工监事
宋颖 女 中国 北京 否 职工监事
张春生 男 中国 北京 否 副总裁
黄登山 男 中国 北京 否 副总裁
韦俊 男 中国 北京 否 副总裁
彭红兵 男 中国 北京 否 副总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晶方科技外,大基金持有:
港交所上市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15.86%的股份;
港交所上市公司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9.82%的股份;
上交所上市公司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1.30%的股份;
上交所上市公司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4%的股份;
上交所上市公司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0%的股份;
上交所上市公司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5%的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46%的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0%的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79%的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50%的股份;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5.51%的股份。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大基金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大基金本次收购晶方科技的股份,是为了发挥大基金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晶方科技成为全球领先的传感器先进封装与制造企业,进一步提升其技术创新与引领能力,推动其产业化应用规模与产业链布局,带动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在传感器领域的创新升级与有效发展,同时为大基金出资人创造良好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大基金未持有晶方科技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大基金将持有晶方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1,677,753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9.32%,为晶方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大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EIPAT 持有的晶方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21,677,753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9.32%。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29日,大基金与EIPAT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股份
EIPAT 拟将其所持晶方科技 21,677,753 股股份(占晶方科技股份总数的
9.32%)转让给大基金。
(二)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以2017年12月28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
90%为定价依据。双方一致同意,每一股标的股份的对价为人民币31.38元,标
的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680,247,889.14元,受让方以人民币支付(如果根据相
关监管要求,受让方必须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的境外银行账户,则由双方另行约定支付转让对价的币种)。
(三)转让对价支付
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可作为本次交易的收款账户,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除非法律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如转让方指定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则自交割日后5个交易日内:
1、如在交割日前,根据中国与以色列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豁免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并取得经受让方认可的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税收豁免确认文件(以下简称“税收豁免确认”),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的 90%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就剩余的转让对价的10%,
在受让方用于代扣代缴转让方根据中国法律就本次交易所应承担的除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代缴的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缴纳的经手费以及在中登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和过户费)完成,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完税证明后,如有剩余,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完税证明后5个交易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2、如税收豁免确认未在交割日前获得,受让方应将转让对价的80%一次性
支付给转让方。就剩余的转让对价的20%,受让方用于代扣代缴转让方根据中国
法律就本次交易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代缴的转让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应缴纳的经手费以及在中登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和过户费)完成,并取得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完税证明后,如有剩余,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税收豁免确认及完税证明后5个交易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转让方。(四)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转让方合计持有晶方科技57,160,964股股份,占晶方
科技总股本 24.56%,其中转让方所持有的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 48,600,000
股,占晶方科技总股本的 20.88%,占转让方所持晶方科技股份总数的85.02%。
本次转让方拟向大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晶方科技21,677,753股股份,占晶方科技
股份总数的9.32%,转让方将在本次拟转让股份交割前解除股份质押,以保证交
易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满足股份法定交割状态。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基金不存
在买卖晶方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交所、中登公司申请办理。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若进行增持或减持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甫
2017年12月29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大基金与EIPAT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29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晶方半导体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苏州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股票简称 晶方科技 股票代码 603005
信息披露义务 国家集成电路产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
人名称 业投资基金股份 注册地 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
有限公司 层718室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为上市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可多选)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
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数量:21,677,753股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9.32%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是 否√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人在此前 6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占甫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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