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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关于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7-076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7-076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65%的股权,自然人文良天持有其35%的股权,该公司主要开发桂林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天之泰项目”)。

    2017年7月13日,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

(原告)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文良天(被告一)、刘美希(被告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000万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该案。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截止至今,上述桂圳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

    2017年7月31日,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申

请对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8月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桂03民初54号】,查封、冻结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保全的公告》。

    鉴于:

    1、文良天(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

本公司(被告)赔偿因停止桂林天之泰项目建设给桂圳公司(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人民币3,100万元。

    文良天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述起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

年9月21日裁定准许文良天撤回起诉,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的《桂

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2、刘美希(桂圳公司股东、总经理文良天妻子)诉桂圳公司偿还7,337,845.94

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案,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美希于2017年12月15日向桂林

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裁定

终结执行,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

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3、经公司2017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甲方)与文良天(乙方1)、刘美希(乙方2)、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乙方 3)签署了关于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及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相

关事宜的《备忘录》,甲乙双方同意就互相以及各自起诉桂圳公司的诉讼达成全面和解,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备忘录》。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

申请书》,请求撤回本公司诉被告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诉讼保全对诉讼双方的各项财产查封。

    2017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

2017年12月27日出具的(2017)桂03民初54号之二、(2017)桂03民初54号

之三《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民初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俭,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良天,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安新北路9号2栋3单元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美希,女,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安新北路9号2栋3单元6-2号。

    被告: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五楼。

    法定代表人:文良天,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五楼。

    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合计175900元由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多预

交的案件受理费170900元由桂林市中级人员法院予以退回。

    (2017)桂03民初5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俭,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良天,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林市安新北路9号2栋3单元6-2号。

    被申请人:刘美希,女, 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林市安新北路9号2栋3单元6-2号。

    被申请人: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五楼。

    法定代表人:文良天,该公司董事长。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桂03民初54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查封了申请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27-2号汽车客运主站房(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区字第30205920号)、1-2层办公综合楼(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字第30205921号)房产。现因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文良天所持有的在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权;

    二、解除冻结文良天持有的在桂林桂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5%的股权;

    三、解除冻结刘美希持有的在桂林桂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5%的股权;

    四、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427栋1-1-1号房产【房权证

号:30153239号】;

    五、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102栋3单元6-5号房产【房

权证号:30451218号】;

    六、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426栋1-1-2号房产【房权证

号:30400719号】;

    七、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五层1区、2区

办公用房,9号1区办公用房,9号五层2区办公用房房产【房权证号:30319353

号】;

    八、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126号金源大厦北楼第六层办

公用房房产【房权证号:30373409号】;

    九、解除查封文良天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502栋1-3层别墅房产【房权

证号:30274756号】;

    十、解除查封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27-2号汽

车客运主站房(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区字第30205920号);

    十一、解除查封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27-2号

1-2层办公综合楼(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区字第30205921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本次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撤回诉被告文良天、刘美希、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基本无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桂 03 民初

54号之二】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桂 03 民初

54号之三】

    3、《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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