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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公司章程》修正案  

摘要:《公司章程》修正案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在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

《公司章程》修正案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在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7]24号)以及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员会《关于

   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宁组通[2017]40号)等相关要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经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字(92)071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      公司经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字(92)071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

集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集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码为320100000009612。                                                  代码为913201001349701847。

                                                                            新增“第八条”

    无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设置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新增“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

                                                                        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

    无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

                                                                        设立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省委、市委及国资监管机构党组织决策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

                                                                        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无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董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交易(不含预算外或非控股

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或非主业或境外的股权投资),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工作会议审议。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不超过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其中房地产土地申购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的(其中房地产土地申购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当提交董

总资产30%以内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审议;涉及对外投资事项,属预算外或非主业或非控股或境外投资的,以及

                                                                        预算外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章程》经修订增加部分章节、条款后,相应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无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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