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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1:天海投资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Shangha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19号天津

中心唐拉雅秀酒店六层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12月20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6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6,391,87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B股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9,40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7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69,115,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6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93,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7,276,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2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B股股东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6,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40%。

    4. 公司董事、监事。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

                    (股)    (%)    (股)    (%)    (股)    (%)   通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调  与会股  416,250,3   99.5939   1,697,202   0.4061       0         0

 整公司     东       89

2017年度

日常关联  其中:                                                                  通过

交易的议  中小投   684,989    28.7545   1,697,202   71.2455       0         0

案      资者

2、关于公  与会股  1,284,694

 司聘请     东      ,674     99.8680   1,697,202   0.1320       0         0

2017年年

度报告审                                                                           通过

计机构、  其中:

内部控制  中小投   684,989    28.7545   1,697,202   71.2455       0         0

审计机构   资者

 的议案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高于5%股份的股东。

    公司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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