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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摘要: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部分股东未同比例增资的原因;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主体)、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业绩对赌、股份回购约定;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2)补充说明设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审计、评估、备案或审批等手续,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3)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4)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轻盐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有相同或类似之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的实际业务开展和经营情况、发行人与轻盐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实现的收入及利润情况,详细论证上述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并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第三方价格等因素,进一步论证报告期内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依据。(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采购占关联方相应业务的比例。(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租赁房产是否具有权属证书,关联租赁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相关资金拆借是否违反《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能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拥有3处采矿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开采量开采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相关违法行为是否仍处于持续状态,公司的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及整改效果。(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其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是否匹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及有效期,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过期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情形;列表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项目的环评批复、环保验收、试生产批复等情况,是否存在环评手续不齐备就生产经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等进行了检测,并按照要求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 号)的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因环保问题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就上述违法违规事项是否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有房产是否全部取得权属证书、法定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如未取得,请补充说明未取得的原因,是否存在障碍。(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租赁房产,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出租方、出租期限、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租赁用途,出租方是否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等情况,并说明租赁合同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如未办理,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土地、房产的实际权属状态与产权证书不一致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存在该等情形的原因、后续处理措施,并说明未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情况,并就相关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对部分非核心生产岗位、季节性用工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报告期内,肖巧玲等64人曾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申请仲裁委仲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否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情形。(2)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发行人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征,用工比例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3)发行人未为肖巧玲等64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实施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改革方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对上述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招股说明书中的“在我国现行食盐专营制度下,食盐供应纳入国家计划,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各省盐业公司须在本区域内组织食盐的销售及供应,不得跨区域经营”等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不一致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量占比分别为15.40%、16.98%、28.18%和19.9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2)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发行人董事杨胜财担任贵州盐业总经理助理,监事周金扬现任广西盐业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监事童海现任广东盐业部门副职。(1)请发行人按照食盐、两碱用盐、小工业盐分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对其销售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等),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报告期内变动(包括新增客户、减少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结合持股、任职等情况,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补充说明贵州盐业、广西盐业、广东盐业是否为公司关联方,与其之间的交易是否应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变化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进一步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拟投资于食用盐提质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等三个项目。其中,截至2016年6月30日,“食用盐提质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已累计投入24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食用盐提质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目前的实施进度、累计投入资金数量。(2)结合《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论证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各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目标客户是否相同;如不相同,请说明新客户的开发计划。(4)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5)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6)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并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分析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7)募投项目对发行人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的影响,新增产能、产量、经营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与湖南昊天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长期液体盐销售协议的具体情况;12万吨/年大颗粒食用盐项目完成后,预计年销量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8)“新建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9)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10)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生产线布局及其变化情况、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存在较多的未决诉讼,其中涉及与下游客户货款纠纷的诉讼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诉讼目前的最新进展情况;与下游客户存在较多货款纠纷的原因,是否下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该等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上述货款纠纷最新的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未来发行人的应对措施。(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6年7月19日,九二盐业通过网上出让方式有偿取得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周田镇的岩盐矿采矿权,出让价款为3,801.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采矿权的取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出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通过设立的销售分公司进行省内食盐、小工业盐的销售,其销售终端包括在14个地级市设立的市级分公司及其下设的70家县级分公司共计84家销售分公司。针对市场化的两碱化工用盐,公司则主要通过直销方式进行销售。(1)请按照主要产品食用盐、两碱用盐、小工业盐分别披露前五大厂商信息,并说明不同产品下厂商与发行人以及前五大客户之间的销售模式;(2)请说明分产品类别下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采购必要性、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对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是否均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存在业务经营风险,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方式、收款方式、期末欠款和期后还款等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为编织袋,主要能源为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分别为15.40%、16.98%、28.18%和19.97%。(1)请按照主要原材料和主要能源,分别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比例、采购内容、付款方式等情况,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2)对于新增的主要供应商,说明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3)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4)请披露主要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及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2,912.52万元、224,357.12万元、223,411.96万元和106,362.91万元。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为5.38%,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率为0.42%。(1)说明业务项目分类中非盐贸易类的主要内容,从售价、销量变化角度分析非盐贸易类收入变动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盐产品细分品种下,每一细分品种的销售方式、定价方法,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盐收入变动的原因;(3)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主要盐产品的收入确认为,收到经客户验收后的结算清单并且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请解释其他收入确认条件的含义,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4)请说明是否有退换货情况发生及其处理方法。(5)请说明目前的销售区域,未来计划的销售区域,是否有扩展销售区域的计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招股说明书按业务项目分类披露了营业成本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直接材料的明细组成,包括材料名称、单价和数量,解释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原因;(2)说明成本的计算和归集是否准确合规,以及各产品的生产成本、营业成本和收入确认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配比,并按产品类别详细分析成本构成及变动趋势和原因;(3)结合工资水平的变动,分析工资及福利费用占比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情况。(1)请结合不同品种盐的价格确定方法、销售模式,说明报告期内不同品种盐的价格、销量波动的原因,进一步说明不同品种盐的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请按照盐的分类品种,选取可比较的上市公司,对比其毛利率的差异并解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运输费等明细科目。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销售部门设置情况,包括销售人员数量,地区分布、职能分工等情况,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销售量与运输费用变动是否配比;(3)请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数据,并解释其差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的研发费用分别为3004.26万元,3624.42万元,3671.70万元以及1627.35万元。请说明上述研发费用的数据来源、费用构成、核算方法、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研发投入形成的具体成果和对收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管理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运输费等明细科目。(1)请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请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率数据,并解释其差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等明细科目。(1)请披露理财产品的具体内容,持有期,利息收入、会计处理方法等明细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补充说明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为法人,补充说明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合作原因,如为自然人,补充说明其最近5年的任职履历;补充说明少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补充说明少数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盐兴实业、轻盐科技、会昌自来水和益阳久盛在报告期内进行了注销或转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说明以上公司注销或转让的原因,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或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方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246.48万元,9006.77万元,10928.96万元和16419.05万元。(1)请结合行业变化、产品特点、付款政策等因素,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变化。(2)请详细披露发行人与客户的信用政策,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进度,是否符合信用期约定;(3)请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并解释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公司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的存货余额分别为25,215.55万元、26,150.63万元、25,197.23万元和20,873.53万元。请补充披露:(1)存货与订单的对应关系,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构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种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准确性,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存货实施的核查审计程序的情况,并明确发表结论,其中,监盘程序的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比例、监盘结果、针对差异实施的补充程序、针对未监盘存货实施的替代程序等。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1)请说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在建工程是否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及时转入固定资产;(2)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的规模与产能产量的匹配关系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3)请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折旧计提情况,请会计师说明固定资产折旧的测算情况;(4)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增减变动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公司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的预收款项分别为8,300.23万元、11,013.79万元、11,132.73万元和3,813.59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7.39%、8.95%、8.74%和3.72%。请披露预收账款明细内容,客户名称、金额、是否为经销商等,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18,072,076元,20,336,909元,16,850,779元和15,868,283元。请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产生的原因,列举计算过程,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的无形资产分别为51,279.45万元、54,971.72万元、52,790.70万元和52,044.36万元。(1)请说明上述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2)请说明采矿权的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子公司晶鑫科技于2014年8月28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443000015,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列表披露母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规章制度、适用税率、报告期各年缴纳的各项税款金额等;(2)各年税收优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税收优惠交易环节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8,567,425.46元,346,443,500.49元,404,110,002.82元以及54,722,130.54元,净利润分别为155,356,311.54元、164,691,336.11元、203,411,058.23元以及103,046,573.38元。(1)请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的来源与计算是否合规,说明存货、应收、应付等项目变动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程度;(2)请说明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3)请详细分析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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