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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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目标为以2016年业绩为基数,2018-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0%、90%、110%,2018-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60%、80%。其中,激励对象周祥瑞、殷允超因是公司新引入的人才,因此只需完成2019年、2020年公司业绩考核。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万里扬________________ 费一文________________ 陈良华________________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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