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公告
来源:泛海控股
摘要: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150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7-150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3,000,000万元,由本公司持股98.67%,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信华”)持股1.33%。
为做强做大武汉公司,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50亿元,按照每
股1元的价格,对武汉公司实施增资,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50亿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泛海信华已放弃对武汉公司本次增资的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武汉公司注册资本将从目前的 3,000,000 万元增至3,500,000 万元。本次增资前后,公司均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方式持有武汉公司100%股权。
(二)审议表决情况
本事项已经2017年12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目前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 号泛海城市广场12
层
(三)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四)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
(五)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对科技、文化、教育、金融等产业项目投资;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商业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98.67%,泛海信华持股1.33%;
(七)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度 截至2017年9月30日/2017年1-9月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1,920,420,772.31 129,784,858,428.15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度 截至2017年9月30日/2017年1-9月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负债总额 85,281,882,726.20 93,843,966,584.68
净资产 36,638,538,046.11 35,940,891,843.47
营业收入 22,388,198,431.15 7,400,633,876.59
利润总额 5,252,781,125.59 1,388,062,235.46
净利润 3,904,482,744.04 1,190,507,201.44
(八)经查询,武汉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增资方案
(一)增资价格:本公司拟以每股1元的价格,对武汉公司进行
增资,增资金额为50亿元,武汉公司另一股东泛海信华已同意放弃
对武汉公司本次增资的认购权。增资完成后,武汉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3,000,000万元增至3,500,000万元。
(二)增资方式:以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资完成前后,武汉公司的股权结构
增资完成前 增资完成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本公司 2,960,000 98.67% 3,460,000 98.86%
泛海信华 40,000 1.33% 40,000 1.14%
合计 3,000,000 100.00% 3,500,000 100.00%
四、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武汉公司系公司核心业务平台之一,持有公司境内所有地产项目以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约 93.42%股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1%股权,在公司转型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次增资有助于尽快提升武汉公司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发挥武汉公司的平台优势,进一步夯实公司发展基础,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其他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披露上述增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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