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83:海油工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海油工程
摘要: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2017-033 海油工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2017-033
海油工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80号)核准,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采 取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方 式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股)531,914,8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384.00元,扣除承销费用以及本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1,496,197.4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3A7012号),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以来截至2017年12月18日,公司已向募投项目珠海深
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投入使用募集资金26.28亿元,募集资金余额11.17亿
元(含购买的银行理财余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现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2013年10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珠海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444000091018170125583。
截至2017年12月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8日专户存储金
额(元)
海洋石油工程交通银行股 444000091018170125583 317,495,095.77
(珠海)有限份有限公司 (不含购买的银
公司 珠海分行 行理财余额)
(二)新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经2015年8月1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
通过,珠海深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由珠海子公司独立实施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由珠海子公司与美国福陆公司旗下福陆有限公司(FluorLimited)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实施该项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9.996亿美元。珠海子公司出资为5.098亿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出资形式为珠海场地及其附属的固定资产、现金。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的公告》(临2015-021)。
2016 年里,珠海子公司向合资公司中海福陆重工有限公司完成了以珠海场
地相关资产共计4.288亿美元的出资。剩余0.81亿美元出资将于近期逐步使用募
集资金注资合资公司。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在合资公司中海福陆重工有限公司专款专用,程序合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公司决定在中海福陆重工有限公司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账户,并于近日由合资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新设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444000091018170176829。截至协议签署日(2017年12月19日完成签署),专户余额为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各方共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海福陆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4000091018170176829,截至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珠海深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飞、姚旭东为履行其保荐职责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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