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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0日

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259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刘勇     戴炳源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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