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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12月)  

摘要: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 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

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业务”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进行的中短期理财产品买卖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交易等,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执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范围内(不含10%)的短期理财事项,经公司经理层审核论证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决定,由董事长在最近一次董事会上通报备案;

   (二)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含1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短期理财事项,经公司经理层审核论证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三)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短期理财事项,经公司经理层审核论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理财业务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条标准的,适用第四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准。财务部同时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理财计划需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长为理财产品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八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理财业务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及董事长;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

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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