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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虹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摘要:1 / 5 证券代码: 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 2017-100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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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 2017-100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17,469,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326%, 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17,469,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326%。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 
一、 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4]692 号文
《关于核准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北
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公司民
币普通股 13,34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66 元,并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总股本为 53,340,000 股。
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53,3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
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8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至 149,352,000 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3225 号
文《关于核准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
司向 4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8,100,961 股,并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67,452,961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67,452,961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13,911,2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03%。
二、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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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刘迪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除上述锁定
期外,在本人于公司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作
为公司主要创始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
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5)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学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公司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通过
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4)在本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的 2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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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
行。
公司股东刘学哲、张力、郑鲁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公司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赵建光,及其关联股东北京建元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天宇建元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
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 2) 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作为公司股
东,在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第一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的 70%,第二年累计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决定减持公司股份,将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
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2月2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17,469,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326%,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为17,469,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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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8名, 6名为自然人股东, 1名为法人股东,1名为有
限合伙企业股东。
4、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
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数量
本次可实际上市
流通数量 备注
1 刘迪 67,692,800 10,153,920 10,153,920 注 1
2 刘学斌 22,971,200 4,594,240 4,594,240 注 2
3 赵建光 1,344,000 1,344,000 1,344,000
4
北京建元金诺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672,000 672,000 672,000
5
江苏天宇建元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504,000 504,000 504,000
6 刘学哲 403,200 100,800 100,800 注 3
7 张力 313,600 78,400 78,400 注 4
8 郑鲁英 89,600 22,400 22,400 注 5
合计 93,990,400 17,469,760 17,469,760
注1:刘迪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67,692,800股。 根据刘迪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有分派股利、送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股份数和价格相应
调整。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0,153,920股,依据承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153,920
股。
注2: 刘学斌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且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迪之近亲属,持有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22,971,200股。 根据刘学斌承诺, 在刘迪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高于公司上市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有分派股利、送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减持股份数和价格相应调整。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4,594,240股,依据承诺,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594,240股。
注3:刘学哲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近亲属,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403,200股。
根据刘学哲承诺,在刘迪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100,800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0,800股。
注4:张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近亲属,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313,600股。
根据张力承诺,在刘迪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78,400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8,400股。
注5:郑鲁英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近亲属,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89,6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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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鲁英承诺,在刘迪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22,400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2,400股。
四、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 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
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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