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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山东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泉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本次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春京                   刘英新                   许肃贤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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