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捷顺科技
摘要: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7-1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7-1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3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567,94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66,942,601股的0.3850%;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推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向8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324,3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6 人调整为825人,授予数量由1,100万股调整为1,09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932.43万股调整为930.23万股,预留授予股份的数量不变,为167.57万股。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6年11月4日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向825名激励对象授予930.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6年12月14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1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因此,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股份数量由930.23万股减至912.22万股,授予对象由825人减至807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6年11月4日,授予股份上市日为2016年12月16日,授予价格为8.98元/股,公司总股数将由656,790,401股增至665,912,601股。
5、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激励对象张庆伟、龙彬、李烨、任钰、邹万合、李建勋、倪文强、白术勇、胡海燕、黄忠明、蒋保喜、张明、郑学省、戴毅、吴荣法、孙路、陈福海、艾国军、张梦琪、黎涛、肖伟、郭彩红、张地长、李明凯、王龙、常怀峪、侯龙云、王恒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以上2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56,8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办理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截至2017年9月8日,上述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6、2017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171名激励对象164.3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25日,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价格为7.73元/股。因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或行权资金不足,实际上授予股份由164.30万股减至155.40万股,授予对象人数由171人减至164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公司总股数将由665,388,601股增至666,942,601股。
7、2017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王宗敏、周岳成、李佳胜、龚健、梁胜华、程海仁、杨利华、石豪、陈毅林、葛爱民、莫琛萃、梁聚、张召召、朱湘科、陈楚筹、王慧祺、唐应龙、谢超平、毛才进、蒋阳、万桥、李建华、申国良、杨养涛、杨群、柳涛等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陈胜等2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05,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办理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截至本公告之日起,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尚未办理完成。
二、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锁期、解锁时间和可解锁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 30%
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 30%
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 40%
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截至2017年12月16日,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一个锁定
期已届满12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号
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锁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2016年扣非
(1)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后净利润相比2015年
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8%、40%、70%; 度增长20.82%;
(2)解锁期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最近三 (2)2016年度净利润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度的平均水平且为正。
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
4 个人业绩条件: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75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考核达标。 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
件。[注]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
或可转债、或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
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计划行股票制定的填补被
5 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除满足上述四项解锁条摊薄即期回报各项措
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 施得到切实履行,满足
件。若未满足该项条件,则其当年相对应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解锁条件。
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人数为807人,截至2017年12月16日,54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按照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持有尚未解锁的共计562,400股不予以解锁,本次实际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为753人。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计划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753人,其持有首次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数量为2,567,9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6,942,601股的0.3850%。
姓名 职务 获得的股权激励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售 继续锁定的
股份数量(股) 的数量(股) 的股份数量(股) 数量(股)
周毓 董事、营运总监 80,000 0 24,000 56,000
李民 业务总监 50,000 0 15,000 35,000
李然 金融业务总监 50,000 0 15,000 35,000
熊向化 生产总监 40,000 0 12,000 28,000
中层管理人员、 8,339,800 0 2,501,940 5,837,860
核心骨干人员(748人)
合计 8,559,800 0 2,567,940 5,991,860
注:上述公司董事、高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解除限售后将按照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成就,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名单、解锁数量等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753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75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共计2,567,94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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