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化工: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来源:江山化工
摘要: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江山化工 编号:2017-114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选举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江山化工 编号:2017-114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选举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辞职情况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
18日收到下述人员的书面辞职报告:
1. 公司董事长董星明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辞
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2. 公司总经理毛正余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请求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
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3. 公司副总经理余惠民先生、施懿军先生、王日洪先生、毛薛刚先生因工
作调整原因,请求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上述人员仍在公司化工业务板块担任领导职务,余惠民先生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新任人员情况
2017年12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邵文年
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简历附后),选举董星明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简历附后)。
2.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聘任董星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3.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李文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
历附后)。
上述人员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人事调整,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也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董事长董星明先生及总经理毛正余先生的辞职原因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9日
邵文年:男,196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0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浙江头门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邵文年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邵文年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截至目前,邵文年先生持有宁波汇众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231.7676万元,占4.6642%,宁波汇众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619.198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2405%。
董星明:男,196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4年参加工作,历任浙江善高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截至目前,董星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董星明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李文明:男,197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经济师。
1995 年参加工作,历任浙江浙北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助理、
法务部副经理,浙江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内控法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截至目前,李文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李文明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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