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77:明泰铝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明泰铝业
摘要: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7-078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7-078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688,335股。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889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8,237,990.1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4,237.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1,323,753.09元,募集资金已经于2017年12月5日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101012600720672 200,000,000.00
司郑州分行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49457117305 200,000,000.00
司河南省分行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11899991010004138031 200,000,000.00
司河南省分行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76200078801700000536 472,862,327.87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专门用于甲方“年产12.5万吨车用铝合金板项目”以及其他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工作日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同时电话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所载通讯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丙方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丙方有权提醒乙方纠正;若在丙方提醒后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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