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关于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来源:桂林旅游
摘要: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7-072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7-072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圳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65%的股权,自然人文良天持有其35%的股权,该公司主要开发桂林“天之泰”商业综合体项目。
2016年6月2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桂03民终968号《民事判
决书》,对刘美希(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与桂圳公司第二大股东文良天为夫妻关系)诉桂圳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的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2017年4月21日,刘美希(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桂林市象山区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圳公司于2017年5月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7)桂0304执527号】,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责令桂圳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借款7,337,845元及利息;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32,738元,申请执行费64,252.92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桂圳公司尚未履行上述执行通知书。
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执行情况已在本公司2017年8月26日发布的《桂
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7年12月15日,桂圳公司收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桂0304
执52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美希于2017年12月15日向桂林市象山区
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美希,女,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安新北路9
号2栋3单元6-2号。
被执行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
华庭5层。
法定代表人:石斌。
申请执行人刘美希与被执行人桂林桂圳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美希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象民初字2426号民事判决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2017)桂0304执527号案件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美希于2017年12月15日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其申请自愿、合法,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执527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借款利息,桂圳公司已经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并计入各当期损益。上述《执行裁定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基本无影响。
三、关于执行终结程序的进一步说明
执行终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民事执行机关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实施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关于上述诉讼,申请人刘美希撤回执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这一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因此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虽然已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人刘美希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为二年),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桂0304执527
号】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