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塘乳业: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来源:燕塘乳业
摘要:证券代码:002732 证券简称:燕塘乳业 公告编号:2017-054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 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证券代码:002732 证券简称:燕塘乳业 公告编号:2017-054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
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燕塘乳业”或“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就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乳业”或“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该起诉当日即获天河法院受理。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天河法院送达的《传票》,本案将于2017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公司现将本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
(1)原告系燕塘乳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原告所享有的与该包装装潢有关的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原告秉承“市场导向、科技领先、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不断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新鲜、营养的健康乳品,并被国家农业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评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国乳业优秀企业”“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先进企业”等。
原告“燕塘”牛奶品牌源于1956年,至今已有61年历史,具有极高的知名
度和美誉度,曾被广东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广州老字号协会、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认定为“广东老字号”“广州老字号”“华南时尚消费品杰出品牌”“消费者满意食品品牌”,原告的注册商标“燕塘”还被评定为“广东省着名商标”。原告旗下的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等多款乳品被评选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名奶”“广东最受欢迎五佳乳品”“最放心鲜奶”等,是广为消费者所知晓的知名商品。原告的知名商品燕塘乳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以从一侧倾倒牛奶并溅起奶花为设计创意,具有特有的构成元素,能够被消费者所识别,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原告所享有的与该包装装潢有关的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2)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燕塘乳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被告与原告同属于广东本地的乳品企业,是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风行乳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设计创意、构图要素的排列布局、颜色选择、图案类型等方面基本相同,是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后附:涉诉产品包装装潢对比图)。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风行”乳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原告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涉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制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全部侵权包装及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及《南方日报》、《广州日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三、案件审理情况
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天河法院送达的《传票》,本案将于2017年
12月19日开庭审理。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诉讼标的相较公司净利润、净资产占比较小,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所述的“重大诉讼”标准,公司对本案的公告属于自愿性披露。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传票》;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7日
附:涉诉产品包装装潢对比图
(上图:右侧为公司自2008年以来使用的250ml“纯牛奶”的包装;左侧为风行乳业
2017年新推出的250ml“纯牛奶”包装。)
(上图:右侧为公司自2008年以来使用的250ml“原味酸奶饮品”的包装;左侧为风
行乳业2017年新推出的250ml“原味酸奶饮品”包装。)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