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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7: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子公司十一科技剩余股权的独立意见  

摘要: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子公司十一科技剩余股权的独立意见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或“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太极实业联合太极国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子公司十一科技剩余股权的独立意见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或“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太极实业联合太极国贸收购十一科技12名自然人股东股份的议案》。

    作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要求和《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关于太极实业联合太极国贸收购十一科技12名自然人股东股份的

议案》进行了核查,经审阅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系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逐步收购十一科技剩余股权的承诺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交易的完成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回报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和独立性。

    我们同意本次太极实业联合太极国贸收购十一科技12名自然人股东股份的

交易。

    (本页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子公司十一科技剩余股权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守雷

丛亚东

吴梅生

徐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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