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比特:独立董事关于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欧比特
摘要: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拟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拟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方案,符合市场现状
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拟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事宜不存在关联交易
的情形。
四、我们同意公司拟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J
富宏亚 陈秀丽 邓路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4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