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生态: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华新
摘要:股票简称:美丽生态 股票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17-124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简称:美丽生态 股票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17-124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 2017年12月13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3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201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明辉。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6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819,854,713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98,788,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46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78,62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86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20,168,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99%。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请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聘请刘伟英女士、钟卫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在公司2017年第六次股东大会上曾经过审议,因现场见证律师对参会股东五岳乾坤的参会资格质疑而未获通过。2017年1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关注函,对刘伟英女士、钟卫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表示关注,对此,公司对深交所关注的问题予以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12月6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2),并请律师发表了专项法律意见。
1.01关于聘请刘伟英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数197,99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1,634,51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9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02关于聘请钟卫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数197,99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21,634,51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9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进行授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11月28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
表决情况:同意197,994,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5%;反对7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5%;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634,503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94%;反对
794,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 龙云飞 李婕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