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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 FUZHOUXI’AN NANJINGNANNINGHONGKONGPARIS

                      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15Yanggongdi,GrandallBuilding,Hangzhou,ZhejiangProvince310007,China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七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3日下午15点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董事长陈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15:00至2017年1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7年12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652,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0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916,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合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9,569,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4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89,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6%。(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科技”少数股东股份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89,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059%;反对 1,48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84%;弃权 2,699,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8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99,539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8.6847%;反对1,4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21.3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因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陈大魁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陈健先生作为陈大魁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审议本次会议的提案时需回避表决。陈健先生在审议下列提案时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陈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3,390,329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朱  爽______________

                                                       阮曼曼______________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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