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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17-070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          公告编号:2017-070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说明: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提高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的融资灵活性及融资效率,公司拟调整相关担保事项,按照规定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涉及上述调整的议案为《关于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3日(星

期三)下午14:30。

    2、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

12月12日(星期二)-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12月 13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3日(星

期三)下午15:00期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傅村镇华丰东路108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坚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0,318,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0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32,803,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7,515,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01%;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调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50,318,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50,318,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为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施海寅律师、翁佳琪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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