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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3:新奥股份关于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8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事项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28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事项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蚌埠”)100%股权以人民币5,545.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徽泓润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详见临2017-126《关于转让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公司与安徽泓润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新能蚌埠共同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签约主体:

    甲方(转让方):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安徽泓润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丙方(标的公司):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价款:

    人民币5,545.32万元 (大写:伍仟伍佰肆拾伍万叁仟贰佰元整)

    3、关于债权债务转移:

    三方同意丙方将其对甲方享有3,575.32 万元债权转让给乙方。

    4、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以3,575.32 万元债权抵销等额股权转让价款,抵销后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1970万元(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万元)。

    (1)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乙方应将70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佰万元整)股

权转让价款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应于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甲方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佰

万元整)股权转让价款;

    (3)协议签署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能蚌埠股权交割,股权交割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到甲方指定账户;

    (4)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17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

    (5)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向甲方支付上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则丙方向乙方转让债权的行为自动无效,债权转让无效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5,545.32万元。

    5、违约责任:

    5.1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每延迟支付一日,则应承担的

违约金为应支付但未支付金额的0.1%/日,违约金支付限额不超过股权转让总价款

的10%;

    5.2 如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四个月内,乙方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

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撤销本协议,新能蚌埠的股权状况应恢复至本协议未签署状态,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权恢复手续,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赔偿;

    5.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因甲方原因导致新

能蚌埠股权转让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则甲方除应积极配合乙方出具相关文件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交割每延迟一日办理,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已完成付款金额的0.1%/日,违约金支付限额不超过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6、生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办理新能蚌埠公司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按照本次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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