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20:司太立关于控股股东转让部分股票收益权及股票质押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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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2017-07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部分股票收益权 及股票质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2017-07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部分股票收益权
及股票质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公司”)于 2017
年12月5日收到控股股东胡锦生先生及一致行动人胡健先生通知,获悉其分别
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签署了《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中建投信托根据“中建投信托金蓉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拟以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受让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各自合法持有的司太立限售流通股股票13,150,000股和22,500,000股之股票收益权,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返售上述股票之收益权。本信托期限为信托成立日(含该日)至信托终止日(即返售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以各自合法持有的司太立限售流通股股票13,150,000股
和22,500,000股股票质押给中建投信托,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7年12月6日,公司发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转让部分股票收益权及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3)对上述事项
进行了公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的具体性质
股票收益权转让是指在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下,出让人仅将其在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
胡锦生、胡健先生将其持有的特定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中建投信托,同时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回购该收益权,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并非转让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质押融资行为,股票的质押正是为其履行该债务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协议双方关于此次股票收益权转让的情况说明
胡锦生、胡健先生就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出具了《关于司太立股票收益权转让的情况说明》,具体如下:
“本人与中建投信托责任有限公司有关此次所持限售流通股收益权转让实质为一种融资行为,以该部分限售流通股质押作为担保。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期限为60个月,到期后本人将按合同约定回购该股票收益权。本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小,完全有能力履行《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约定之义务;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监管规定;本人不存在以通过限售流通股收益权转让方式实现减持目的的情形。”
中建投信托就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出具《关于受让司太立股票收益权的情况说明》,具体如下:
“本公司与司太立股东胡锦生、胡健先生签订《股权收益权买入返售合同》,以‘金蓉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受让胡锦生先生1315万股及胡健先生2250万股的收益权,以该股票质押作为履行回购义务的担保。
本次业务中,本公司受让的是标的股权的全部收益权,即除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等非收益性权利以外因持有的股权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股票的权属一直在质押人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手中,未因该业务的发生而导致所有权发生变更。
本次业务交易结构为股票收益权买入返售,本公司内部审批此类业务的合规标准参照直接融资的标准执行。胡锦生、胡健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本公司,同时约定在特定的时间内回购该收益权并履行支付回购价款本金及溢价款义务,标的股票质押是为胡锦生、胡健履行回购义务提供的担保。本公司作为质权人,在质押合同项下的权利与其他的股票质押融资项下的质权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的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本次业务仅是质押融资的一种,本公司不存在以受让标的股票收益权的方式配合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实现提前减持股票的目的。”
关于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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