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辰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和监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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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300570 证券简称:太辰光 公告编号:2017-066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和监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570 证券简称:太辰光 公告编号:2017-066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和监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公司股份11,618,6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0517%)的股东赵芝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两周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783%)。
持公司股份2,772,79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2056%)的股东吴第春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609%)。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姓名 股东类型/职务 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赵芝伟 持股5%以上股东 11,618,640 5.0517%
吴第春 监事 2,772,792 1.205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赵芝伟 吴第春
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自身资金需求
减持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80,000股,即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600,000股,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783%(若减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609%
减持股份数量 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
及比例 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
减持期间 日后两周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
式进行减持。 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减持。
减持价格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 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
确定 式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赵芝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的30%,同时应低于公司总股份的5%;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之日起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赵芝伟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赵芝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2、吴第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
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吴第春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吴第春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赵芝伟、吴第春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赵芝伟、吴第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赵芝伟、吴第春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次赵芝伟、吴第春减持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赵芝伟和吴第春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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