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化: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中粮生化
摘要: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7-083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7-083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12月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12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2017年12月7日15:00至2017年12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德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
股份数152,564,9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报到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3人,代表股份
数152,483,2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5.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1,7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85%。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564,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562,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
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56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申请2亿元委托贷款
的提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34,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27,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534,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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