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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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2月8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12月27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12月8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12月27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该次股东大会有效期至2017年
12月26日。2017年8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核准批文。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至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12个月为止。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包括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前述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决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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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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