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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泉:涉及诉讼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834263 证券简称:黔中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证券代码:834263           证券简称:黔中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5月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贵州清镇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吉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波,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张可,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达地产”),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达集团”),王永权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永权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亮亮、张运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大方县顺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城投”)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杨顺尧

(四)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0日,公司与绅达地产依据授信协议签订《企

业借款合同》,绅达地产向公司申请贷款1,500.00万元,期限3

个月。2014年3月21日,公司向绅达地产发放了1,500.00万元

贷款。

     2014年4月15日,公司与绅达地产依据授信协议签订《企

业借款合同》,绅达地产向公司申请贷款1,500.00万元,期限3

个月。公司于当日向绅达地产发放了 1,500.00 万元贷款。

     上述2笔贷款共计3,000万元,贷款到期后,绅达地产未能

按约归还贷款。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因绅达地产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3000万元贷款,公司分别于

2014年11月18日及2014年11月28日以绅达地产、绅达集团、

王永权为被告向清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3,000.00万元

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等,并向清镇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8日及2014年11月28日以绅达地产、

绅达集团、王永权为被告向清镇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经清镇法院一审(案号分别为:【2014】清民初字第1912号、

【2014】清民初字第1962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贵阳中院”)二审(案号分别为:【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094号、【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093号),并由贵阳中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因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未履行两份生效民事判决,公司于2015年12月10向清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清执字第776号、【2015】清执字第777号),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与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顺德城投自愿为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债务提供执行担保,并在清镇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并签署执行和解担保三方协议。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与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顺德城投在清镇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担保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具体结果如下:

     1、公司与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顺德城投对贵阳中院作出的【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不持异议。

     2、为达成本协议,早日解决纠纷,公司与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顺德城投共同确认,并经公司自愿作出减免让步,截止2017年11月30日,扣除前期已经扣划执行完毕的款项,减免后顺德城投应当代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向公司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45,000,000.00元)。

     3、公司与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顺德城投一致同意,由顺德城投按以下时间和金额代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直接向公司偿还债务,公司在收到款项后申请解除相应查封和抵押。

     (1)2017年12月8日前,顺德城投应当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

款项5,000,000.00元,公司在确认款项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清镇法院申请解除对绅达地产名下宗地编号为2013DFSZ86(宗地

面积为206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同时申请法院解除绅

达地产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2)2018年2月10日前,顺德城投应当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

款项10,000,000.00元,公司在确认款项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清镇法院申请解除对绅达地产名下宗地编号为2012DFSZ95(宗地

面积540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3)2018年4月30日前,顺德城投应当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

款项5,000,000.00元,公司在确认款项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清镇法院申请解除对绅达集团名下宗地编号为2011DFSZ43(宗地

面积43278.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4)2018年6月30日前,顺德城投应当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

款项25,000,000.00元,公司在确认款项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编号分别为:方他项(2013)字第55号、方他项(2014)字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同时公司向清镇法院申请解除对绅达地产绅达国际豪庭A3和B3栋50个门面的查封及申请撤销备案登记(若顺德城投在

按本条前三期规定时间和金额向公司按时足额还款且还款金额达到2000万元后,公司同意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对绅达国际豪庭A3、B3栋备案给公司50个门面进行销售,该门面销售价格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顺德城投须将门面销售款项专项全额用于偿还剩余2500万元债务,顺德城投根据《门面定购合同》金额据实代为还款,公司根据还款金额所对应的《门面定购合同》撤销备案登记)。

     上述款项由顺德城投按照约定时间直接支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4、执行担保情况

     (1)顺德城投自愿作为执行担保人,就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对公司在本协议中确定的45,000,000.00元及依据本协议约定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公司和清镇人民法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本案执行完毕;

     (2)顺德城投应当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由其合法签署的《保证书》2份,交由执行法院和公司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特别约定

     (1)在绅达地产办理绅达国际豪庭B3栋所售出房屋按揭贷款过

程中,因该楼栋占用抵押登记给公司的编号为2013DFSZ86(面积为

20685平方米)的地块导致银行按揭贷款不能发放的,公司应当配合

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办理按揭贷款并提供办理贷款所需资料(但不包括解除该地块抵押登记)。

     (2)公司应当在付完第四期款项后申请解除对王永权名下房产的查封及其他全部执行措施。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正常还款情况下,公司不得申请执行法院对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

     (4)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破产重整、清算等情形的,顺德城投仍应按本协议内容继续向公司偿还债务。

     (5)若顺德城投代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在2018年2月

10日前向公司支付至4300万元的,甲乙双方债务视为履行完毕,剩

余未付200万元公司作放弃处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件,

推进不良贷款的收回,有助于增加公司发放贷款的资金,能给公

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无影响,不良贷款本息及各项费用

的收回将增加公司的现金流,降低不良率,增加经营性收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与绅达地产、绅达集团、王永权、顺德城投共同签署的《执行和解担保三方协议》。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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