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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能环保: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 2017-073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 2017-073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海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药业”或“反诉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沪 01 民初 1056号)等相关材料,获悉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地公司”或“反诉被告”)诉海泰药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7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海泰药业于上述案件答辩期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反诉基地公司,反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5年6月10日,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签署《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转让位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科研教育区20-3地块的使用权作为反诉原告的建设用地。2005年10月9日,反诉原告取得了编号为沪房地浦字(2005)第100137号的房地产权证。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双方就该土地上的一幢建筑物即哈雷路1118号房屋(下称“系争房产”)分割转让进行了协商,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了相应设计和施工。

2006年12月18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署《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转让系争房产,反诉被告自2007年1月起至2014年年底间陆续向反诉原告支付部分房屋转让款。系争房屋于2006年底建成后即依约交付反诉被告投入使用至今。2016年3月1日,反诉被告致函称,因系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分割导致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反诉被告要求与反诉原告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

反诉原告当即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反诉被告及时清退系争房产内的租户并于反诉原告办理交接手续。后由于双方对补偿等具体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系争房屋一直被反诉被告占用至今。2017年8月16日,反诉原告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解除合同及返还房屋等诉讼主张,2017年8月2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确认因房屋确实无法实现分割转让等原因,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反诉原告认为,《房地产转让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配合恢复原状。综上,为了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腾空,返还哈雷路1118号房屋;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哈雷路1118号房屋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应计至房屋实际返还时);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2017年12月4日,海泰药业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缴费通知。

    2017年12月4日到12月5日,上述案件已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因案件较为复杂当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向。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此项诉讼尚在审理期间,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认为该事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进,目前公司已组织力量协助海泰药业积极应对,并将通过司法程序,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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