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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61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证券代码: 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61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星期
三) 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 129,148,072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49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29,136,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93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
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关于调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9,272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股份数占 0.0068%,弃权股份
数占 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
股份 8,418,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6%。
反对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4%;弃权 0 股。
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批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 137,272 股、反对 10, 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股份数占 0.0084%,弃权
股份数占 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
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9%。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1%;弃权 0 股。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 137,272 股、反对 10, 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股份数占 0.0084%,弃权
股份数占 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
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9%。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1%;弃权 0 股。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丁明明、 董萌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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