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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448 证券简称: 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17-054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

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17-054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 1) 现场会议时间: 2017年12月6日( 周三) 下午14: 00。
(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12月6日9: 30
至11: 30, 13: 00至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15: 00至
2017年12月6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股权登记日: 2017年11月30日(周四)
6、 会议地点: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 会议出席情况
( 一)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3人,代表股份186,951,96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30.808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
186,615,5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52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
表股份33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4%;
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3人,代表股份15,756,55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5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5,420,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54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3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554%。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

 相关条款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3,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8%;
反对28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7%;弃权29,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805%;反对28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54%;弃权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0%。
2、《 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54,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7%;
反对2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弃权7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8,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100%;反对2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40%;弃权7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6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谦��律师事务所曲光杰、唐海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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