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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12金王债”兑付、付息及摘牌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7-082 债券代码:112141 债券简称:12 金王债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2金王债 ” 兑付、付息及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7-082
债券代码:112141    债券简称:12 金王债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2金王债 ” 兑付、付息及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凡在 2017 年
12 月 1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发
行的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 金王债、
债券代码:112141)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将期满五年。根据本公司“12 金王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金王债
3、债券代码:112141。
4、发行总额:人民币 2.00 亿元,剩余总额 1.00 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6、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将以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
格投资者发行。
7、存续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8、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为 7.5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固定不变。
9、计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
10、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2 年 12 月 19 日,自 2012 年 12 月 19 
日起开始计算,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2 月 1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2 月 1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
的 12 月 1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本金兑付日:2017 年 12 月 19 日。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
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
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
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
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
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
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
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6、担保情况:无担保。
17、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
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 12 金王债票面利率为 7.5%,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券本次
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75.0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 1060.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67.50  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摘牌日、债券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7 年 12 月 15 日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18 日
3、债券到期日:2017 年 12 月 19 日
4、兑付兑息日:2017 年 12 月 19 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1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2 金王债券
持有人。 (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
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T3楼16楼 
联系人:齐书彬
电话:0532-85779728
传真:0532-85718686
邮政编码:266201
2、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 25 楼
联系人:李道阔
电话:021-50150109 
传真:021-51050127
邮政编码:2012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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