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91:龙元建设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龙元建设
摘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7-130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7-130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债权人
涉案的金额:301,00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近日收到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283破3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对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和解协议草案作出裁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
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阳光”)
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阳光”)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决终止四方订立的《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书》。2、判决宁波阳光立即偿还公司款项人民币301,000,000.00元;赔偿公司自资金投入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6,894,034.16元,并自2011年2月28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偿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公司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
2013年11月宁波阳光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民申字第287号】,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浙商外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驳回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件受理情况、基本案情及一审、二审判决以及再审申请详细可参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1-20号、临2013-034号、临2013-035号、临2014-017号、临2015-015号公告、临2016-013号公告、公司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对宁波阳光债权人和解协议(草案)作出认可裁定。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已确认债权金额729,732,726.33元(主要包括债权本金3.01亿元、利息675.44万元、违约金3.08亿元,保证金及利息损失合计8069.05万元,代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合计3290.8万元等),上述债权转为宁波阳光6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上述债权视为全额得到清偿。
上述债权转股权的生效前提:债务人宁波阳光目前向其他债权人应现金清偿的资金共31,697,822.21元,该清偿资金由宁波阳光现实际控制人李苏斌承担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额支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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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中关于债权调整方案的约定,公司已确认债权金额
729,732,726.33元,转为宁波阳光60%股权。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283破3号】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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