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远兴能源
摘要:1 证券代码: 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 临 2017-08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1
证券代码: 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 临 2017-08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32 号),核
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10,526,315股新股。2016年 5月 12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
行价格由不低于 4.75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2.64 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610,526,315 股调整为不超过 1,098,484,848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2,605,066,656.72 元,发行费用共计
30,254,409.9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74,812,246.73 元。 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6)第 021900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六届四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的议案》, 同意公司、
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化学”) 分别在中国
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同意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与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 鄂尔多斯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 博源
化学和海通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托克西街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七届八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增加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团队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
文件等。
2017 年 12 月 4 日, 公司、 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海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在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内蒙古博源化学有
限责任公司 50 万吨/年合成氨联产 50 万吨/尿素、 60 万吨/年联碱项目及偿还银
行贷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 公司、 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 公司、 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海通证券
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 焦阳可以随时到乌海银行
鄂尔多斯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3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海通
证券对所得有关公司的保密资料及信息,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开。
5、 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海通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
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海通证券发现公司、 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 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