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58:健盛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健盛集团
摘要: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4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4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夏可才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01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92,335,000.00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192,334,996.00元,扣除承销费用12,700,000.00元,财务顾问费1,000,000.00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评估费、信息披露费及印花税等其他费用4,635,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3,999,996.00元。2017年11月22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和财务顾问费后的募集资金汇入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账号为
33050161708100000338人民币账户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23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4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017年11月23
日,公司、东兴证券、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1 浙江健盛中国建设 33050161708100000338 178,634,996.00
集团股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
山支行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承销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兴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兴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开户行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飞、张伟 可以随时
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兴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东兴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兴证券发现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东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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