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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控股股东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7-100 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7-100

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801,388,89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8.48%)的控股股东飞马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日前收到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关于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飞马国际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飞马投资持本公司股份 801,388,89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8.48%。

    二、本次拟减持股份的主要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情况

    1、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安排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6、减持期间及比例: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且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飞马投资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相关承诺如下:

    1、飞马投资在《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飞马投资所持前述股票已于2011年1月31日起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飞马投资曾于2017年8月22日、9月8日向公司发来《关于减持股份的告

知函》、《关于减持所持股份暨股份解除质押的告知函》,飞马投资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9月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076)。截至本公告日,飞马投资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飞马投资本次拟减持股份是否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

    2、飞马投资本次拟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飞马投资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在飞马投资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飞马国际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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