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中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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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议中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议中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12月4日收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川0522民初3379
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1月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遵义华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丁云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武华,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明(总经理)
4.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原告遵义华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7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名称《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遵义华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2,9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PE塑粒料,并约定了供货单价、数量、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同时还约定原告累计为被告垫资不超过30万元,应于单月结清本月货款,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货款,原告有权终止供货并解除本合同。2017年9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882,90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阶段)
2017年 11月28日,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遵义华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882905元,于2017年11月29日之前支付原告20万元,原告收到该笔款项后于24小时内向法院提交解除被告账户冻结的申请,解冻后24小时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余款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完毕;
三、原告于收到每一笔款项后三天内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出;
四、如果有任何一期款项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申请对尚欠货款全款执行,并从应当支付之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2%计算违约金;
五、如果原告没有按照上诉约定开具发票,原告从应当出具发票之日起每月按照应出票据的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被告因未收到发票的实际损失; 六、案件受理费12629元,减半缴纳6315元,保全费4935元,合计112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被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目前正常进行,本次诉讼暂未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存在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川0522民初3379号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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