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传媒: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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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34442 证券简称:中泰传媒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北京中泰恒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证券代码:834442 证券简称:中泰传媒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北京中泰恒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9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神州飞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马骏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拥军 刘蓬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中泰恒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武斌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日,北京神州飞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都
机场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BJ-SZFM01-14A的《广告经营合
同》,获得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T3 航站楼前高立柱广告位的广告发
布权,期限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广告费总额
490万元,履约保证金49万元。2014年9月19日,北京神州飞马
与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BJ-SZFM01-14A-补 1
的《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变更为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9
月19日,合同金额变更为5450411元。同日,北京神州飞马与被
告中泰传媒签订了两份《双方协议》,约定自2014年9月20日起,
将上述北京神州飞马与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的三号航站楼前的高立柱媒体发布权全部转移给中泰传媒,同时约定中泰传媒应于2015年2月10日偿还北京神州飞马代中泰传媒向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49 万元。且北京神州飞马、中泰传媒与北京首都机场广告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J-SZFM01-14A-补2的《补充协议》,约定自2014年9月20日起,将编号为BJ-SZFM01-14A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北京神州飞马享有的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转移给中泰传媒。上述协议签订后,中泰传媒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北京神州飞马支付应偿还的履约保证金,北京神州飞马诉至法院,要求中泰传媒偿还北京神州飞马代付的履约保证金以及预计逾期付款利息。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中泰传媒偿还原告北京神州飞马代付的履约保证金49万元,支付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57236.02元;
2、要求判令被告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所述我公司中泰传媒与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经营合同》及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双方协议》和《补充协议》情况均属实,我公司中泰传媒同意退还原告代交给首都机场公司的履约保证金49万元。因2017年4月28日,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斌通过个人账户向原告公司员工才力支付了5万元,扣除这5万元后我公司尚欠原告44万元,如果不能按期支付,同意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诉讼费我公司同意承担一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1月17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8
执4519号,结果如下:
将被执行人北京中泰恒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伍拾万柒仟捌佰贰拾玖元贰角叁分(小写:507829.23)划拨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中。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常经营,本事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事件未对公司资金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密云区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17)京0118民初6007号《民
事调解书》。
2.北京市密云区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17)京0118执4519号《强制
执行裁定书》。
北京中泰恒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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