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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摘要: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4年及2015年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天津斯豪及自然人股东付国义的原因;各投资者入股金额;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天津斯豪的合伙人及付国义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天津斯豪的合伙人及付国义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天津斯豪的合伙人及付国义、何仕达、张峻峰、黄秀瑜、余绵梓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2、2016年9月,发行人定向增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引入上述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大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上述增资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的股权结构;(2)上述增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上述增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上述增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至目前新增股东的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交易机制、交易价格等情况就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历史沿革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4、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尚未了解的诉讼案件,而招股说明书中未予披露。请保荐机构说明原因,说明是否构成重大遗漏。
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5、淳中视讯境外投资设立英国海达,公司未向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淳中视讯境外投资美国淳中,未向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投资英国海达、美国淳中未履行境外投资备案程序的原因,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北京淳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2)发行人业务、资产与北京淳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系;(3)2012年至2013年发行人自淳中发展受让商标、债权等经营性资产具体情况,受让资产占淳中科技发展资产的比例,转让资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收购的资产未经评估及无偿受让“8062049”号、“7063456”号注册商标的情况是否侵害淳中发展及其股东权益,转让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李厚鹏及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异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淳中发展注销的原因;(5)淳中发展注销的决议及清算过程是否合法,李厚鹏及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异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淳中发展注销完成后,有关权益的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是否存在股东间及外部权属争议。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4)部分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所有权人同意转租证明,请披露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上述土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1年发行人设立后各股东历次缴纳出资情况,说明缴纳出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1年及2012年发行人各股东分两次因调整出资额尾数而进行无偿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2014年及2015年两次增资均于2017年才完成验资的原因,是否导致发行人出资不实。
11、何仕达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持有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何仕达处置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及原因;(2)受让人情况,其是否与何仕达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何仕达持有股权的情况;(3)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12、公司主要发起人股东曾经共同持股北京淳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淳中视讯于2014年3月召开股东会,决议以20万美元的作价收购由何仕达、余绵梓、张峻峰、黄秀瑜、章�此�持美国淳中100%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主要发起人股东共同持股北京淳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改制设立前,除何仕达2015年9月前持有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发起人持有本公司前身淳中视讯股份外,未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或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的表述是否准确,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起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天津斯豪实际从事的业务及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是否发生交易。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何青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18、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20、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3、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情况。(1)说明公司成立至今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差异原因,说明相关税费缴纳情况;(2)说明过程中是否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如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3)补充披露2017年1月10日以后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2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4年存在较多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1)请说明申报报表与公司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及披露财务信息是否存在差异;(2)2014年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相比,存在较多双边挂账对冲的情形,请说明原始报表未对冲的原因以及申报报表中对冲的依据;(3)说明与收入确认、坏账准备计提、三包费用和预计负债、计提年终奖、赠送商品等相关的差异具体原因,说明导致主要差异相关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25、关于税收。(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增值税返还金额以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说明公司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取得增值税返还金额与相关产品销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的勾稽关系,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3)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内部交易类型,境外子公司的毛利、净利水平及在当地的税款缴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不公允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4)逐项说明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1)补充说明各主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说明各项关联交易未来是否将持续发生;(2)逐项说明与各类关联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大客户的主要情况、销售金额及占比,发行人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分析发行人销售金额及占比发生变动、主要客户发生变动的原因,说明向北京龙泽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显著高于其他客户的原因;(2)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及产品的市场地位、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补充说明与主要客户的验收与结算条款、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安装及维护等义务承担方式,以及上述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4)补充说明公司客户中除集成商以外的客户性质;(5)补充披露公司获取客户的方式和途径、参加招投标的情况以及与客户在其中分别承担的义务。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28、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主要情况、占同类采购比重以及占采购总额比重,并分析采购金额及占比发生变动、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2)补充说明各期前五大委外供应商的主要情况、委外工序、采购金额、占同类采购比重以及占采购总额比重,并分析采购金额及占比发生变动、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3)对于同为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补充说明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和交易价格公允性;(4)请发行人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条款、运输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分别披露了具体收入确认原则。(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不同情况下,进行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所需取得的凭证,收入确认的时点,结合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说明在相关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对于同时包含产品销售、安装、延保中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说明对收入确认方式的影响;(2)说明不同销售业务中对于产品质量保证的约定、对退货情况的约定,以及相关条款对收入确认政策及金额的影响;(3)说明是否存在销售客户、收货方、付款方不一致的情形;(4)说明与确保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系统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957.15万元、16,929.13万元和21,912.69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和销量的变动情况,以及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公司经营数据,对公司总体销售金额和各类产品销售金额的变动原因进行详细分析说明;(2)补充说明营业收入中其他类别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情况及增长原因;(3)补充说明公司主要产品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型产品价格的比较分析情况;(4)补充披露按产品最终应用行业的收入分布情况,说明不同终端行业产品销售在平均单价和销量上的差异特征,说明报告期内终端行业收入分布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按客户性质的收入分布情况,说明变动原因;(6)补充披露订单金额的分布情况,说明主要订单的具体情况及毛利率,披露期末在手订单情况,分析说明订单金额分布变动、不同订单间毛利率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情况。(1)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产品的工艺流程,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对各类型产品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并说明发行人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主要产品在成本结构上的差异,并说明报告期内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8.90%、67.33%和63.40%。(1)请发行人对主要产品按照平均单位售价、单位直接材料、单位直接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单位委外加工费等成本构成要素披露单位毛利构成,并逐项分析对主要产品单位毛利的影响情况,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对于主要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导致毛利率发生变化的,补充披露相关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披露公司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可能存在的差异原因;(3)结合客户性质比例、应用于终端行业的比例、业务结构、经营模式(如是否承担运费)、可比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和成本结构等,逐个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4)说明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可比性,选取的适当性、完整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786.40万元、2,036.83万元和2,456.52万元。(1)结合销售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披露说明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显著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业务情况、报告期内运输费用承担方式的具体情况,说明运杂费与业务收入的匹配情况;(4)请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向客户返点、进行商业贿赂等情形;(5)说明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给客户试用品、赠品等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2,205.39万元、3,048.98万元和3,745.08万元。(1)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的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并按研发项目大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原因;(4)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35、关于预计负债。(1)请补充披露公司三包责任的业务范围,预计负债的明细变动情况,说明公司计提三包费用的依据,并结合实际发生费用的情况说明计提是否充分;(2)说明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36、关于现金流量表。(1)说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相应资产负债表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说明现金流量表中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相关事项的勾稽关系。
二、信息披露问题
37、关于发行人的资金使用。(1)请发行人说明在新三板定向增发资金的使用情况;(2)补充说明应收票据的明细变动情况及会计处理情况,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结算方式,分析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以承兑汇票形式收款的比例变动情况;(3)补充披露公司借款的借款方、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利息资本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能按时支付本息的情况;(4)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明细变动情况,披露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产品名称、是否约定收益率;(5)补充说明公司与以上各项资金使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155.76万元、3,315.74万元和4,097.64万元。(1)请发行人分别按照客户性质披露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并分析说明余额变动原因;(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前十名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及金额、账龄变动情况及原因;(3)补充说明对各主要客户的进度款约定,说明销售信用政策、退货政策,说明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说明相关政策差异的原因和对销售业务的影响;(4)说明合同条款中对质保金的约定,是否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质保金;(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7)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8)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9)补充披露预收款项的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收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说明预收款项与在手订单之间的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997.61万元、2,926.42万元和3,039.0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各存货分类下主要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从数量、单价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存货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说明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比例及变动原因;(3)结合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余额变动较大的原因;(4)请发行人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补充说明各类存货的货龄情况,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公司对存货的盘点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6)说明公司备货周期、生产周期、销售周期、验收期等与存货周转周期之间的关系,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并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0、关于非流动资产。(1)请发行人说明房屋及建筑物的主要内容及变动原因,说明公司未持有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原因;(2)结合生产模式,说明公司未持有机器设备的原因;结合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说明新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逐项解释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 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及原因;(4)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各项内容的账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期后变动情况;(5)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对各项非流动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1、关于应付账款和预付款项。(1)请发行人按照款项性质补充披露各期末应付账款明细情况,并披露账龄情况,分析说明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前五名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3)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4)结合报告期内预付款项的供应商名称、金额变动情况,说明公司对主要供应商的付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2、关于递延收益。(1)请发行人结合合同主要约定,补充披露递延收益产生的具体原因和背景,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2)说明报告期内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均为与收益相关,说明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9、请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具体情况,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或撤回申报的原因、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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