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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567 证券简称: 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8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8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15:00至2017年12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376,852,9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47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338,853,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5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99,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2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追加申请综合授信5000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6,612,9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反对24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

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暨签署关于2014年度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之持续督导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6,612,9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反对24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

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6,612,9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反对24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

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谭清炜律师、杨萍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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