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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33:桐昆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3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3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6号)文件核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桐昆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9,444,4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4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99,999,993.60元,减除发行费用10,999,444.3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000,549.2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21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7]467号《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监管账户及监管资金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净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4075029000062192          989,000,549.22

   限公司桐乡支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桐昆股份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桐昆股份年产30万吨功能性纤维项目、年产20万吨多孔扁平舒感纤维技改项目及引进全自动智能化包装流水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桐昆股份与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人作为桐昆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桐昆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桐昆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桐昆股份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桐昆股份和监管银行应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桐昆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桐昆股份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衡、任绍忠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桐昆股份专户的资料;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桐昆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桐昆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监管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桐昆股份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6、桐昆股份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桐昆股份及监管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桐昆股份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桐昆股份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桐昆股份、监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桐昆股份、监管银行、保荐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人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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