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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监事会2017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 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17-13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公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17-13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公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云南能投”)监事会2017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17:00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条件,以及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一)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整体方

案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持有的大姚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姚公司”)100%股权、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龙公司”)100%股权、会泽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泽公司”)100%股权以及泸西县云能投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西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持有大姚公司100%股权、马龙公司100%股权、会泽公司100%股权、泸西公司70%股权。

     (二)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交易标的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大姚公司100%股权、马龙公司100%股权、会泽公司100%股权及泸西公司70%股权。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交易对方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新能源公司。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交易价格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经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加上新能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向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增资的金额确定。

    以201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标的资产经云南省国资委

备案的评估值为120,396.68万元,加上新能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向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

泽公司增资的金额16,594.2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36,990.88万元。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事项

    公司以向新能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事项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

方式事项

    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新能源公司,新能源公司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

    (八)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

价方式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2017年第

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7年9月22日。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的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据此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32元/股,该价格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的 90%。上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九)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发行数量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根据以下公式确定为121,016,678股:

    对价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如存在小数的,按向下取整的原则舍去小数取整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随发行价格按照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十)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锁定期事项

    新能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对价股份发行价,或

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对价股份发行价的,则新能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

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新能源公司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结束日起至全部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新能源公司由于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由上述认购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十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标的资产的交割及违约责

任事项

    (1)资产交割

    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生效后,交易双方将共同协商确定资产交割日,及时实施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方案,并互相积极配合办理本次交易所应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

    资产交割日前,新能源公司应负责至相关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提供必要帮助,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标的资产股东为公司,修改标的公司章程;促使标的公司办理股东、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之日起,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经营,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亦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在资产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负责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新能源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深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新能源公司应提供必要帮助。

    (2)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本次交易任何一方未按交易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协议任何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十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验资及股份上市登记事项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事项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资产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新能源公司应就此向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本次交易项下发行的新增股份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十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过渡期损益安排事项

    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起至交割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损益由公司在交割日后30日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认。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盈利的,盈利按新能源公司现对该等公司的持股比例归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亏损的,则由新能源公司向公司按其现对该等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关于过渡期损益的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

    (十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滚存未分配利润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票共同享有。

    (十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业绩补偿事项

    (1)承诺利润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该等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新能源公司。本次交易双方确认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新能源公司对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的承诺数据,具体承诺数据如下:

                年度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承诺实现净利润(万    7,575.46      11,873.95      13,793.77      14,222.86

        元)

        截至每年末累积承诺    7,575.46      19,449.41      33,243.18      47,466.04

        实现净利润(万元)

    (2)补偿方式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成后,若标的资产在自2018年起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新能源公司同意就上述利润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具体的利润差额以该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数据为准。其中,截至2018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截至2019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截至2020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2020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截至2018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截至2019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截至2020年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2020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

    若标的资产在自2018年起业绩承诺期内某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就利润差额部分新能源公司应优先以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向公司进行补偿,若股份不足补偿的,应以现金进行补偿。

    由于司法判决或其他法规允许原因导致新能源公司在股份锁定期内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不足部分由新能源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3)补偿上限

    新能源公司对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以及资产减值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4)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数量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当期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任何一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2)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3)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现金分红,新能源公司应将其于股份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公司,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期限为当年关于标的资产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新能源公司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5)减值测试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公司应及时聘请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新能源公司需另行补偿(优先以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2)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3)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现金分红,新能源公司应将其于股份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公司,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期限为《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新能源公司应补偿股份数量。

    (6)补偿实施

    若新能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须向公司进行补偿的,在公司相应《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按上述规定计算确定补偿股份数量后书面通知新能源公司,同时由董事会审议相应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项。董事会应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就新能源公司当年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并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工作。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等回购事项的决议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新能源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一并予以注销。

    如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补偿股份回购事项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则应遵照执行。新能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并配合公司办理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新能源公司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在公司相应《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计算确定现金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新能源公司,新能源公司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新能源公司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补偿完毕的,应当继续履行补偿义务,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计付延迟补偿部分金额对应的利息。

     (十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股权托管事项

     为消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存在的同业竞争,能投集团及其相关下属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下列公司股权所对应的除收益权、处置权、要求解散公司权、清算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公司管理,由公司代表该等被托管股权的股东行使作为股东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要求解散公司权、清算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1)能投集团所持云南省电力投资有限公司74.06%股权、云南能投中小水电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2)新能源公司所持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76%的股权以及未来过户至新能源公司的剩余24%股权和曲靖云能投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85%的股权;(3)云南能投对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后续拟划转至云能投怒江州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云南福贡华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

     (十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担保事项

     同意会泽公司的下列担保:

序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的主债

                                          (万元)    方式      权期间

 1      会泽     新能源   国家开发                头道坪   2015.11.11

         公司      公司    银行股份     23500     风电场   -2030.11.1

                              有限公司                电费收        0

                                                       益权质

                                                          押

     该项担保的主债权为新能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所签署“5310201501100000432”号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5310201501100000432”号借款合同及其变更协议中明确规定该等合同项下23,500万元借款用于会泽公司头道坪风电场项目建设,同时规定借款人(即新能源公司)不得挪用该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挪用借款的,应按该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新能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取得上述23,500万元借款后,已与会泽公司签署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将全部23,500万元借款提供给了会泽公司。上述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约定均与新能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所签署的上述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一致,会泽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支付的利息及偿还的借款本金,新能源公司亦已全部用于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利息及偿还借款本金,新能源公司不存在占用会泽公司该等借款资金的情形。

    (十八)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中决议有效期事项

    本次交易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监事会批准了公司制作的《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的议案》

    针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与新能源公司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框架协议》,现监事会批准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出具了“XYZH/2017KMA10316”号、“XYZH/2017KMA10317”号、“XYZH/2017KMA10318”号、“XYZH/2017KMA10319”号《审计报告》。公司根据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编制了备考财务报表,信永中和根据该等备考财务报表出具了“XYZH/2017KMA10347”号《备考合并审阅报告》。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中企华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7)1255-4号”、“中企华评报字(2017)1255-1号”、“中企华评报字(2017)1255-2号”、“中企华评报字(2017)1255-3号”《评估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批准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与评估报告。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交易标的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为本次交易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评估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采用的参数恰当,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企华出具的经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以及评估基准日后新能源公司对大姚公司、马龙公司、会泽公司的现金增资金额为依据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

 理性的议案》

      本次交易定价系以经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中企华的上述评估结果再加上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后新能源公司对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的现金增资款16,594.2万元为依据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第十二条规定的议案》 针对本次交易中公司拟购买的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司100% 股权以及泸西公司70%股权,根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 以及云南能投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云南能投 标的公司合计 交易作价 占比 资产总额 与交易作价孰高 327,119.08 349,195.35 136,990.88 106.75% 营业收入 145,501.87 34,258.07 - 23.54% 资产净额 与交易作价孰高 225,458.67 100,105.10 136,990.88 60.76% 注: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总资产、净资产占比指标测算时以对应的总资产、净资产和最终交易作价孰高为准。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交易作价)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均超过了50%,且拟购买资产的资产净额超过了5,000万元,达到了《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九、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 分析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监会〔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填补回报并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等事项。上述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有利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 -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注销嵩明能投新能源天然 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审核监督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此次注销嵩明能投新能源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天然气支线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进行审核监督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为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泸西-弥勒-开远天然气支线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天然气业务的发展需要,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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