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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17-054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17-054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1月30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经过上述

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57人调整为155人,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总数由620万股调整为577.1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562.5万股

调整为519.68万股,预留部分仍为57.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1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16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名

单和数量与公司2016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一致,向1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9.68万股,占授予前股本总额184,020,884股的2.82%,授予价格为30.47元/

股,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本次授予完

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84,020,884股增加至189,217,684股。

    5、2017年1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由519.68万股调整为1039.36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总数由57.5万股调整为115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30.47元/股调整为14.985元/股。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5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7,440股,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1.10%。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向87名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1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0.30%,授予价格为10.8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调整为577.1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为519.68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仍为30.47元/股,预留部分仍为57.5万股。因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实施了2016年年度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189,217,6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因而需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为:

    Q1=Q01×(1+n)=5,196,800×(1+1)=10,393,600股

    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由5,196,800股调整为10,393,600股。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数量为:

    Q2=Q02×(1+n)=575,000×(1+1)=1,150,000股

    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数量由575,000股调整为1,150,000股。

    3、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派息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0-V)

仍须大于1;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为:

    P=(P0-V)÷(1+n)=(30.47-0.5)÷(1+1)=14.985元/股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由30.47元/股调整为14.98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首

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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