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利欧股份
摘要: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1391号
致: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利欧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欧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欧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11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终止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2017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7年11月11日公告了
《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壮利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806号青商大厦27楼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2017年11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157,49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011%。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359,1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5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人数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98,3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0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14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91,808,7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25%。
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7H1391号《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孔瑾
签署:
经办律师:张诚毅
签署: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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