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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6:东风汽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7--05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

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7--05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 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党办组织〔2016〕38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 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新增“第八章  党建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

意设立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复  意设立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复

函》(国经贸企改[1998]823 号)的文 函》(国经贸企改[1998]823号)的文件

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国家工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营业执照号:10000010032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00070689187XB。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诉讼;

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指定的报

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指定的报

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的最低限额。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指定的

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人进行清偿。

       二、新增内容

       (一)新增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新增一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的要求,设立中国共产

 党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下属党委和纪委。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设置

 (一)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二)党委书记未进入董事会的,应列席董事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非公司经营层成员的,应参加公司经营层会议,并可代表党委对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纪检

部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党组织机构,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机构设置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编

制纳入公司人员编制,党务工作人员的待遇与相应职级的专业管理人员相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要为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工作

经费按照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规定要求,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为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四)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履职和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和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三、除上述修改、新增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由于新增条款,《公司章程》的条款编号、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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